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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通知: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创建

    

近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成1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1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1000个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全面推动中医药健康旅游快速发展。

  通知指出,示范区的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各地市级(含)以下的市(区、县)。示范基地的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如医院、诊所、药店、景区(点)、度假村、宾馆及中药材种养殖基地、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药文化宣传机构等。示范项目的申报对象为独立法人机构(可以若干个联合申报),且能够提供较好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的相关产品、产品组合、服务包、线路、主题会议会展、节庆活动等服务内容。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总量控制、不搞平衡、优中选优”的原则,联合确定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名单并发布。示范区(基地、项目)创建周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专家委员会进行验收认定。

  通知明确,创建工作将坚持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择优创建、动态管理等基本原则。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联合成立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示范区(基地、项目)有关标准制订、遴选评审、建设验收、业务指导等技术性工作。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予以积极支持,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培育中医药健康旅游产业。国家旅游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示范区(基地、项目)建设实施动态监测,规范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遴选和推荐,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国家旅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创建的地方政府要制定明确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省级旅游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获得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单位在专项资金、规划编制、人才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