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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新《湖北省旅游条例》

    

旅游经营者强制、诱骗游客购物,最高可罚2万元;景区门票不能想涨就涨,涨价要召开听证会……昨从省旅游局获悉,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现象,《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前的《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修订后的《条例》加大力度保障旅游者权益,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由“软”变“硬”。

在景区门票问题上,《条例》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景区票价,应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据了解,《条例》还规定,旅游景区要设置******承载量,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鼓励旅游电商规范网络旅游秩序,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另外要求旅游企业失信惩戒记录公开,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