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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充分认识旅游业的地位和作用。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阔的新兴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在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抓手作用、在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的引擎作用,对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拉动消费需求,扩大社会就业,推进全面开放,构建和谐社会,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旅游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把旅游业发展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

(二)切实增强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紧迫感。我省旅游资源丰富,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我省旅游资源优势还没有很好地转化为旅游经济优势,旅游业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与国内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人民群众对旅游业发展的新期待还不相适应。当前,全国特别是周边省份加快旅游业发展步伐,对我省旅游业构成了巨大竞争压力;我省两圈一带战略的实施,又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有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推动全省旅游业新一轮大发展。

二、明确总体思路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旅游业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贯穿于实施两圈一带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紧紧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促进和带动作用、在服务业中的引擎和龙头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发展步伐,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努力实现我省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经济强省的跨越。

(四)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省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5亿人次以上,实现旅游总收入3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全省同期GDP的12%以上;提供直接就业100万人,带动城乡间接就业600万人。培育35家国内知名的大型旅游企业集团;5家以上旅行社进入全国百强行列;4A级以上旅游景区达到100家以上,其中5A级旅游景区8家以上;四星级以上饭店达到150家,其中五星级饭店30家以上;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达到40个以上;湖北旅游名镇达到40个以上,旅游名村达到200个以上,星级农家乐达到2万家。

到2015年,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核心旅游品牌进一步彰显,旅游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使我省成为特色鲜明、品质卓越、便捷舒适、管理上乘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旅游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旅游市场主体不断壮大,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旅游产业素质不断提升,旅游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经济结构、社会关系、城市建设、农村面貌和精神文明的新变化。

(五)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三是坚持区域合作与扩大开放相结合。加强两大旅游圈之间及与周边省份的合作,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与交流合作,提高旅游业发展水平。四是坚持科学开发与永续利用相结合。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五是坚持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既立足长远,整体谋划,又着眼当前,抓住重点区域、重点景区和关键要素、关键环节优先予以突破。

三、突出工作重点

(六)科学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围绕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目标,认真编制旅游产业规划,进一步优化区域旅游布局。以武汉为龙头,加快建设武汉城市旅游圈,积极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充分发挥武汉市的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武汉市的旅游集聚功能、综合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功能,使之成为中部地区******的商务会展型、都市休闲型旅游中心城市和长江流域最具成长性的旅游集散地。大力整合武汉城市圈旅游资源,推进旅游联合体建设,提升旅游品质,加快形成以温泉、湖泊、湿地、山岳、森林和乡村风貌为载体的生态休闲旅游板块,以历史文化、都市文化、宗教文化、农耕文化、工业文化为载体的文化旅游板块,以革命遗迹遗址为载体的红色旅游板块,使之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业两型社会建设的典型示范区。积极构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旅游精品,加快形成以一江两山为核心的全国一流、国际知名旅游品牌,以荆楚文化、三国文化、炎帝文化为支撑的历史文化旅游板块,以土苗风情和清江山水为依托的生态文化旅游板块,使之成为集生态观光、休闲度假、民俗体验、文化考察、健身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圈和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典型示范区。

(七)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改善交通条件,按照互联互通、方便快捷的原则,构建以航空、铁路干线、城际铁路、高速公路、骨干航道为主骨架,旅游公路、旅游航道及旅游站场为补充的现代综合旅游交通网络。加快把武汉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枢纽机场,开通直达主要客源地的国际航线,改造完善宜昌三峡机场、恩施机场、襄樊机场,新建神农架机场,力争建设武当山机场。进一步发挥武汉作为全国四大铁路客运枢纽之一的辐射带动作用,增开武汉至省内各重要旅游城市的客运专列。加强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加快旅游航道整治,新建和改造一批重要旅游码头,形成若干条水上黄金旅游线路。在完善全省干线公路网络的同时,所有景点均有道路状况良好的旅游公路连接,重要景区均可半小时内到达该区域骨架公路。旅游集散地、目的地城市开通至近郊主要景点的城市公交线路,开通至本区域内主要景点的旅游客运专线。加快建设旅游集散地和景区的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监测、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安全等基础设施。

(八)加快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立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品质运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转移,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建设一批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旅游项目。武汉城市圈重点推进华中地区游客服务中心、武汉市大型主题公园、武汉市大型标志性景观和武汉城市圈大型乡村旅游区(乡村主题公园)等项目,实施武汉大东湖地区、大别山地区、武汉两江四岸地区和咸宁温泉城等区域旅游资源整合工程。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突出生态和文化优势,优先打造以长江三峡、武当山、神农架、清江和荆楚文化为依托的大型旅游综合体,推动旅游业提档升级。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旅游城市旅游强县和名镇名村名街、一批旅游商品研发项目、一批高档次饭店项目、一批游艇俱乐部项目。推进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充分发挥我省舞台艺术精品突出的优势,整合和推出观赏性、互动性强的精品剧目和情景艺术项目;借助全省一县一品文化建设工程,打造特色文化旅游项目。加快旅游项目工作进程,尽快建成一批旅游项目,建立和完善旅游项目库,策划遴选储备一批旅游项目。建立旅游项目建设准入机制,重点把好环境关、特色关、品质关,打造一批旅游精品名牌。建立旅游项目开发激励机制,通过政府引导投入,吸纳各类资本兴办旅游项目。建立旅游项目绩效评估与退出机制,防止旅游资源低水平开发,提高旅游资源利用效益。

(九)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各类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竞争力的骨干旅游企业。通过资本扩张、品牌输出、特许经营等手段,推动旅游企业联合经营,促进旅游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重点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并力争2-3家上市。促进中小旅游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知名品牌,积极发展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旅行社。支持有条件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实行跨地区、跨国境连锁经营。利用高新技术创新旅游开发和管理模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科技含量。

(十)大力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大力开发省内旅游市场,深度开发周边旅游市场,重点开发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旅游市场。积极发展入境旅游,巩固日韩、东南亚、港澳台等亚洲传统市场,拓展西欧、北美、澳洲等中远程市场,培育北欧、南亚、南美、俄罗斯及东欧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外宣传促销力度,塑造推广湖北旅游整体形象,着力培育湖北旅游精品名牌,增强我省旅游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把旅游宣传纳入全省对外宣传、文化交流、经贸推广等活动之中。整合各种新闻媒介资源,构建立体宣传网络,实现旅游宣传常态化。创新旅游营销方式,把传统促销方式与网络营销、联合营销、事件营销等现代手段结合起来。加强对外开放与营销合作,在国内外主要客源市场设立办事处。重点办好中国长江三峡国际旅游节、华中旅游博览会,支持各地举办有特色的节庆会展活动,着力培育旅游节庆会展品牌。

(十一)改进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和完善主要城市旅游集散换乘中心、综合性游客服务中心和重点景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建立和完善全省自助自驾旅游服务网络、旅游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强化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功能齐全、方便快捷的全省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12301旅游服务热线。完善景区、道路、城市旅游标识系统,在省内主要媒体和游客集散地开展旅游公益广告宣传。完善旅游统计制度,建立旅游统计体系。及时发布旅游者出游流向和目的地接待流量信息,引导旅游者合理流动。加强旅游应急管理,建立全省旅游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十二)努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完善地方旅游法规体系。建立省级旅游执法总队和各级旅游执法机构,健全旅游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大力推进依法治旅,强化旅游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地方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引导企业创建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鼓励专业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旅游行业社团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和诚信建设,推进旅游行风建设。逐步建立以游客评价为主的旅游目的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游客满意度。

(十三)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创新旅游发展理念,推进旅游产品开发模式由单一观光型向多元复合型转变,旅游经营模式由单一形式竞争向综合品牌竞争转变,旅游效益增长模式由单一门票经济向综合产业经济转变,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由单一旅游行业向大旅游产业转变。加快旅游业与三次产业的融合,拓展旅游新领域,发展旅游新业态,使旅游新业态成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最直接体现。着力发展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商务旅游、体育旅游、工业旅游、农业旅游、医疗健康旅游。把旅游房车、邮轮游艇、景区索道、游乐设施和数字导览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大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休闲、登山、滑雪、潜水、露营、探险、高尔夫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及宾馆饭店专用产品。

(十四)推进旅游业低碳发展。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五年内将星级饭店、A级景区人均用水用电量降低20%。合理确定景区游客容量,严格执行旅游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积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五)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宣传推广、人才培训、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推广、旅游规划编制、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发展奖励和旅游重点项目引导性投入。中央和省安排的促进服务业发展、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移民后扶、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与旅游业相关的资金,要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各地应根据财力状况,安排相应的旅游专项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推动多渠道资金投向旅游业。

(十六)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制定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社会化融资。创造条件,组建旅游企业信用担保平台,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探索开发适合旅游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的旅游服务功能。

(十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可依法申请调整。列入全省重点项目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在投资和绿化工作落实的条件下,对以有偿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土地,使用出让期限最长为40年,期满可申请续期。非政府单项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由受益地方政府按适当比例奖励给项目单位,土地出让金按合同约定方式缴纳。

(十八)落实税费价格政策。投资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企业、投资旅游景区开发达到有关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税前扣除。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旅游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财政补贴。旅行社可以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

(十九)完善旅游发展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旅游强县、湖北旅游强县、4A级以上旅游景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五星级饭店(游船)、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和进入全国百强、接待入鄂旅游人数居全省前五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奖励。对引进10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市(州)政府,给予奖励。

  五、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湖北省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研室、省委财经办(农办)分管负责人,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外侨办、省地税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政府研究室、省工商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省旅游业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游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立足自身工作职责,协调互动,通力合作,形成发展大旅游的整体合力。

(二十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商务环境,打破行政和行业壁垒,消除地域歧视,鼓励各类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发展旅游业;建立和完善引导性、激励性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办实事。优化政务环境,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流程,扩大网上审批,提高行政效率;简化通关手续,争取口岸升级和落地签证,为海外旅游者来我省旅游提供便利。优化监管环境,建立相关部门与旅游部门联动执法检查机制,减少对旅游企业的干扰,减轻旅游企业负担。优化舆论环境,扩大旅游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旅游、支持旅游、发展旅游的良好氛围。

(二十二)创新旅游发展体制和机制。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整合全省各类旅游资源,形成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发展格局。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强化旅游行业管理职能。改革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完善旅游景区经营机制,依法推进旅游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选择部分县市作为全省县级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景区体制改革和旅游产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十三)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旅游人才培训和鉴定的千万十工程,每年培训一千名旅游职业经理人、一万名导游和领队、十万名各类旅游职业技术工人。有效整合和利用全省旅游教育资源,鼓励支持旅游院系学科发展,培养各类旅游人才。加强旅游人才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建立多层次旅游培训网络,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经常化专业培训。注重旅游高端人才的引进,优化我省旅游人才结构。建立和完善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把培养旅游专业大学生纳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湖北旅游名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依托中国旅游研究院武汉分院,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课题研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考核。通过试点,积极探索旅游业发展目标任务考评机制,把旅游业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年度旅游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活动,推动县域旅游经济发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推进旅游业发展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地方、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